
为坚决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,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“共抓大保护、不搞大开发”的战略要求,有效保护全县水生生物资源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、《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8〕95号)、《湖南省渔业条例》、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湘政办发〔2019〕49号)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要求,县域内实施全面禁捕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全面禁渔水域
全县流域全面禁渔,含洣水炎陵段(含洣水支流河漠水、斜濑水)、沔水。
二、全面禁渔时间
自2020年9月1日起,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渔。
三、禁止事项
严禁炸鱼、毒鱼、电鱼。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禁渔期间进入禁渔水域进行捕捞作业。禁止制造、销售和使用电捕设备、迷魂阵、桩张网、地笼网等禁用渔具。禁止销售、收购、经营、加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。禁止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、杂交种水生生物。
四、法律责任
违反禁捕规定进行捕捞的,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没收其渔获物、渔具、渔船、电捕设备、违法所得,并处以罚款;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凡使用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在执法过程中,凡暴力抗法、妨碍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》有关规定处罚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0时起施行,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,并积极监督举报,举报电话(渔政:26222758,公安:110)。
炎陵县人民政府
2020年8月20日
责编:张敏
来源:炎陵县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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